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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征信業新規要來了:互聯網巨頭擬納入監管 個人信息保護成重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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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浪財經發布時間:01-1316:22新浪財經官方帳號來源:21世紀經濟報道原標題:重磅!征信業新規要來了!互聯網巨頭擬納入監管,個人信息保護成重點導讀:征信行業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! 頭部互聯網平臺遭受新的監管,濫用數據的無資質企業迎來重擊,銀行業授信業務將產生較大影響。來 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記 者丨張雅婷,實習生鐘焯1月11日,人民銀行公布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這是繼2013年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及《征信機構管理辦法》實施后,征信行業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。《辦法》對信用信息范圍、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提供、使用、安全、跨境流動和業務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,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,并強調要加強個人和企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,保障信息安全。專家表示,依據《辦法》,以信用評分方式對外提供服務的企業被納入規制范圍,個人信息保護成為重點,這意味著頭部互聯網平臺遭受新的監管,濫用數據的無資質企業迎來重擊,銀行業授信業務將產生較大影響。在我國征信市場處于快速發展之際,《辦法》的出臺順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發展的需要,也代表了未來的發展方向。圖 圖蟲順應數字征信新業態“從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成立,到2013年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出臺至今,我國征信行業的發展背景發生了巨大變化。”中國(上海)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,在當前數字經濟時代,個人和企業的信用數據日益豐富,不僅有常規數據,還有很多互聯網數據、另類數據等。目前數字經濟發展已達到新高度,傳統的金融機構征信管理已越來越難以滿足全面、準確衡量個人和企業主體信用狀況的相關需求。據統計,全國在校大學生4000萬人,工作5年以內的畢業生3900萬人,民政低保人群約6000萬人,全國小微企業主的數量超過8000萬,這些人群和企業中的大部分是信用“白戶”或“準白戶”。該群體未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過信貸關系,信貸狀況空白,銀行無法以此判斷授信與否。隨著大數據技術與金融科技的發展,傳統的金融機構無法覆蓋到“白戶”,金融科技通過替代數據提供了信貸服務,是對監管的一種突破。現在,征信業迎來了新的監管。《辦法》的起草說明提到,征信新的業態不斷涌現,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,導致征信邊界不清,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金天解釋,相比于2013年《征信業務管理條例》,《辦法》最大區別在于對互聯網線上生態信息的引入,使征信服務從傳統的銀行信用,延展到廣泛的商業信用和與信用相關的更多替代數據領域。“近幾個月來,有關方面進一步意識到線上消費支付、財富管理、本地生活、社交關系等海量數據集中沉淀在少數幾家平臺機構,可能會對征信行業的發展、金融系統的穩定等帶來一系列問題挑戰。因此,出臺此《辦法》正當其時。”金天說。中國(深圳)開發研究院金融與現代產業研究所副所長余凌曲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,征求意見稿的出臺體現出較大的問題導向意識,即針對個人征信提出了很多要求。相比發展多年已相對成熟的企業征信,個人征信在我們國家才剛起步。自2015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《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》、同意8家社會機構開展個人征信業務以來,至今已有5年,但個人征信牌照僅下發了2張——2018年2月獲批的百行征信以及2020年12月獲批的樸道征信。由此可見,不少機構未達到個人征信牌照發放的監管標準。余凌曲認為,在當前經濟形勢下,提升消費對經濟的作用,需要個人征信來發揮基礎的功能。細化信息保護力度圖 21世紀經濟報道個人征信此前曾在多個互聯網平臺開展過試點,余凌曲介紹,在試點過程中發現存在很多問題。例如,針對個人征信,企業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在過度采集、無授權采集、非法采集等多種形式,同時“一次授權、無窮采集、無限使用”;征信的獨立自主性及有效性也受到了質疑,有企業依據在A平臺獲取的用戶信用信息在B平臺上進行使用;此外,在信息使用環節,企業在采用大數據、人工智能算法的情況下,有可能出現歧視或者偏差,存在“大數據殺熟”等問題。金天認為,比較突出的問題在于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時,獲得的用戶授權不清晰,例如需要采集哪些信息、進行何種用途描述過于籠統;同時,用戶只能選擇“接受”(全部接受)或“不接受”,如果不接受則無法繼續業務辦理和享受相關產品服務,這實際上是利用其強勢市場地位,不當引導甚至壓迫用戶接受授權條件。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,征信問題不少,結合對個人和企業信息保護法治需要,有必要規范。不難看出,《辦法》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。吸收《民法典》《網絡安全法》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,考慮與《個人信息保護法(草案)》的銜接,細化個人信息保護力度。“當前借助各種新技術新應用手段泄露、篡改、毀損、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,非法收集、買賣信用信息不時發生,完善征信配套法規制度,強化法律問責非常迫切。”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周輝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。《辦法》對“何為信用信息”作出了清晰界定,身份信息、地址、交通、通訊、債務、財產以及消費支付、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都可視為信用信息。對于這些信用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提供、使用、安全等方面,《辦法》對個人信息保護均有明確闡述。比如,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,明確應當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的原則,不得過度采集;對于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,要求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。對屬于個人隱私范疇的信息,即使是持牌征信機構也不能隨意獲取和調用。個人財產等部分信息被列入“限制采集”,企業只有在充分告知不利后果、且取得充分授權的情況下才能采集;宗教信仰、個人生物特征等隱私數據則被明確禁止采集。互聯網企業納入監管《辦法》出臺后,將對哪些機構及業務造成較大影響?“涉及到以信用評分的方式對外提供服務的,例如螞蟻金服和京東等,按照此次征求意見稿必須持牌,按照規定成為征信機構,否則的話就是非法經營。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說。金天表示,由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嚴格規定,對信息密集型企業的經營展業等行為影響較大。企業無論是在產品營銷、用戶運營還是員工招聘的過程中,都需要根據《辦法》要求自查和端正相關行為。“從目前的市場格局看,不少從事大數據、反欺詐等業務的金融科技企業涉及到個人征信業務,甚至不具備征信資質的企業也在開展征信業務,因此對于缺乏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的制約。”劉斌認為,對于過度采集個人或企業數據的征信機構、金融科技公司也提出了要求,《辦法》有利于對于規范征信市場,打擊濫用數據的無資質企業。與之對應的,卜祥瑞認為,對銀行業授信業務也將產生較大影響。除了上述企業之外,余凌曲表示,對于個人征信行業,將會產生規范發展的作用,《辦法》出臺之后,行業將更加開放,更多有能力的合規機構會提供更多服務;此外將對全社會、對中國整個經濟體系產生影響,在未來的信用經濟社會里,將有更多行業和市場交易依托個人征信業務的發展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辦法》中新增了諸多對征信機構開展跨境業務的明確規定,其中包括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,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、融資等合理用途,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,不得將某一區域、某一行業批量企業的信用信息傳輸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。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或與境外征信機構合作的,應當向人民銀行備案。金融信用信息事關國家經濟金融安全,經濟金融安全是我國整體安全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。在全球化大潮中,數據跨境流動帶來價值收益的同時,風險也與日俱增,亟需提高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。“十四五”規劃建議要求維護金融安全,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。“很多國內外互聯網科技公司都在跨境開展業務。過去常常出現的問題是個別國家猜忌、指責中國企業不當采集當地用戶數據。”金天分析,實際上,中國用戶數據流出境外的風險也現實存在的。《辦法》對征信機構跨境業務活動的有關規定,為跨境征信業務提供了重要的規范和指導,有望從法律上防范跨境非法信息販賣的風險。余凌曲表示,此前法律并未有關于信用信息跨境流動的明確規定。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,相應的信用信息在境外使用一定要以安全為前提。他進一步舉例,近年來國際面臨一些新的發展形勢,例如在美國上市的企業被要求更高的披露要求,如提供審計底稿,這可能就涉及到國家機密的泄露。這種情況下,信用信息跨境流動的監管尤為重要。爭議替代數據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2月10日。卜祥瑞表示,需要進一步明確行業協會根據會員單位訴求,開展失信懲戒問題。征信業務內涵不宜過度泛化。對于《辦法》中的信用信息的范圍及信用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,許可表達了自己的不同觀點。“以往的征信報告中,信息非常有限,基本是個人基本信息、信貸交易信息和能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公共信息。”許可認為,如果是遵循著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的話,此次規定的很多信用信息不應被納入其中,比如交通、通訊信息等,從這一點看有些自相矛盾。對于交通、通訊、債務、財產以及消費支付等替代數據,許可主張不能成為征信信用信息的一部分,因為信用信息非常重要的特點是法定收集。在他看來,如果替代數據全都要被法定收集,則違反了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,從風險防控的角度來說,用戶被收集的信息越少越好。如果不是法定收集,那么對于用戶而言,知曉某一類信息對自己的信用評價不利將不同意采集,或者需要獲得信貸時將相關類別的信息數據做得特別好看,例如拼單進行高消費服務等,這都將影響征信機構的用戶畫像,從而影響信用評價的可信性。“替代數據在金融業務風控中具有重要作用,但這個作用不是簡單地將其納入傳統法律架構內,而是可以依據其特點增加新的法律法規。”許可說。“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的治本之策是防范于未然。”周輝對此表示,市場經濟社會風險防范主要依托于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評價,從某種程度上說,信息越多,刻畫的維度越廣泛,對于一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就越接近于客觀真實。在信用評價這一特殊場景下,重點不在于信息收集的最少必要,而是要尊重信息主體的同意權和控制權(包括更正、刪除),以及確保信息安全。同時,周輝對《辦法》提出建議:“受上位法規定局限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未出臺限制,目前征信業務違法行為的處罰過輕,應對征信機構主要管理人員也要加大問責力度。”周輝說,除了行政處罰,還可以增加公開譴責等聲譽處罰,對征信機構的威懾力度將會更大。舉報反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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