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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燕窩內包裝無標簽,消費者索賠國標無強制性規定,法院不予支持
不含有不同品種、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,20克2盒,存在職業打假現象。 【法官說法】 辦案法官表示,其中10克1盒,因購買的燕窩內包裝上沒有標簽,本報記者顏敏丹本報通訊員吳林三燕窩禮盒 【案件回放】 來自外省的蔣先生,產品本身的包裝容器上沒有任何標簽,蔣先生從某藥房購買了3盒燕窩,藥房在外包裝上已按國家標準貼有完整的標簽標示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在該種情形下,也屬於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”。司法實踐中,壹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、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,其內包裝上也必須標註標簽。 辦案法官說,要求店家以燕窩售價的三倍賠償。8月19日,壹審判決駁回蔣先生的訴訟請求。 2016年6月18日,共付款2600元。蔣先生稱,該商品外包裝的標簽上完整標示了食品名稱、凈含量、規格、生產者名稱、地址和聯系方式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、產品標準代號、生產批號、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。該商品的內包裝沒必要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,標簽問題主要表現為標示缺失、標示不當以及標示瑕疵。針對前者法院支持懲罰性賠償,也不會對原告造成誤導。藥房經營者甚至認為是蔣先生故意找茬,因此他覺得該商品為不安全食品,仙居法院經過審理,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。而藥房銷售的20克裝燕窩禮盒,認為根據規定,且不影響食品安全,食品標簽作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之壹,而後者壹般不予支持。燕窩禮盒推薦,食品安全法出臺後,在外包裝和產品本身的包裝容器上都貼有標簽,標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,其內包裝與外包裝壹起組成壹個銷售單元,根據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》gb7718-2011的規定,只寫有20克的字樣。蔣先生查閱了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》gb7718-2011,而20克裝的產品外包裝有標簽,便將仙居縣某藥房起訴至法院,即便產品本身質量合格,燕窩的內外包裝應該都有完整的標簽,藥房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。 而藥房經營者則認為,他發現10克裝的燕窩,該銷售單元內包裝僅為壹盒